1.招标人或代理人持立项等申批文件及相关资料和表格,向“自治区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业务科室办理招标登记申请。
2.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最低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报送“自治区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业务科存档备案,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评标办法、资格预审方法。
4.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签收,并出具表明签收人或签收时间的证明。
6.招标人或经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监督下,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抽取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7.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预约确定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开标厅公开开标。其开标程序如下:
(1) 宣布会场纪律;
(2) 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代表;
(3) 宣布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
(4) 宣布评标方法;
(5) 需要进行评标指标复合的,计算评标指标;
(6) 招标人和投标人推荐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认为投标书密封符合要求后签字确认;
(7) 开标、唱标(宣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投标保证金等);
(8) 投标人澄清开标内容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 需要公布标底的公布标底;
(10) 开标会议结束。
8.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依据评标结果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如废标附废标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9.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0.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示中标候选人,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2)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范、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及附件;
(5) 中标结果;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2.业务科负责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登记并留存。
13.业务科核算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招标人(或中标人)缴纳相关费用,财务科收取相关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14、工程招投标中心办公室对进场交易项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存档,同时运用计算机档案管理和查询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适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